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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岩汽车抵押贷款保证准时贷款结果逾期被判赔钱

发布时间:2017/12/20 13:10:26

 龙岩汽车抵押贷款中介保证“准时贷款”,结果逾期被判赔钱

 中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保证“贷款及时发放”,结果龙岩汽车抵押贷款逾期,导致购房者赔了15000元,这笔违约金谁来承担?近日,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逾期贷款引发的中介费纠纷。

两年前,经被告中介公司牵线搭桥,购房者林某看中了一套房产,并与卖家袁某签订了《房地产买卖协议》。在这份《协议》中,中介公司是丙方。

当时,买卖双方和中介在合同中约定,龙岩汽车抵押贷款中介确保林某的贷款在2015年6月25日放贷至卖家指定的账户。本协议签订后,由购房者林某向中介支付中介费41000元。同时,林某同意配合中介方办理产权过户及按揭贷款手续。购房者林某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25%中介费,产权过户当日支付25%中介费,龙岩汽车抵押贷款放贷准时出来后,再支付50%中介费。

不料,后来林某的龙岩汽车抵押贷款被银行驳回,他并没有及时获得龙岩汽车抵押贷款。不久后,林某及其父母在另一银行成功贷到款项。但是,因逾期支付购房款,林某被卖家告上法庭,最终被判赔偿卖家违约金15000元,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。

林某赔偿违约金后,就将中介告上了法庭。他起诉认为,中介公司在合同中以“确保”之形式保证贷款及时发放,而林某与其父母共同贷款的材料是在中介公司协助下提交银行,也就是说,中介公司未能提前审核或者告知风险才导致了贷款被驳回。因此,中介公司应承担未审核或者告知之责任。因中介公司未能及时办理龙岩汽车抵押贷款导致林某产生损失,中介公司应当赔偿。

近日,厦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判令中介公司赔偿林某损失15150元。不过,林某也要支付剩余中介费21000元。

龙岩汽车抵押贷款法官说法

逾期龙岩汽车抵押贷款,龙岩汽车抵押贷款中介为何要担责?
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中介费为41000元,虽然龙岩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“放贷准时出来支付50%中介费”,但是,在房屋交易完成后,即使存在因贷款未及时发放造成损失问题,林某也只能针对该损失主张权利,而不能据此拒付剩余中介费。

不过,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,在对贷款审批并无决定权的情况下,却单方承诺贷款发放时间,正是在中介公司的保证下,买卖双方才作出了关于贷款的严格约定,约定在合同一个月左右发放龙岩汽车抵押贷款,否则承担每日2000元违约金。在林某及其父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形下,因不同银行审批要求不同导致延期的责任在龙岩汽车抵押贷款中介,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林某承担,所以,林某要求龙岩汽车抵押贷款中介赔偿其损失15150元的诉求,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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